我校本科实践教学课程评估制度(暂行)
校教〔2020〕8号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全校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设,学校决定建立本科实践教学课程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环节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以实践教学课程评估为手段,促进实践教学质量建设,规范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总体要求。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发展性、长效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以实践教学课程自我建设、自我评估、自我改进为主;
目标性原则: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课程教学目标为导向,关注实践教学目标的确定与达成;
发展性原则:关注实践教学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长效性原则:建立实践教学评估的长效机制,实现实践教学课程评估工作常态化;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评估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二、评估对象与评估重点
3.评估对象。本科专业培养计划所列的全部实践教学环节,不包括课内的实验或实践教学环节。
4.评估重点。实践教学课程评估核心是对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实践教学课程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毕业要求的适应度,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实践教学课程目标的支撑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对实践教学课程目标达成的保障度,考核方式和内容对实践教学目标达成评价的有效度,学生对实践教学课程的满意度。
三、实施办法
5.评估形式。建立教学基层组织(系)、院、校三级评估制度,即教学基层组织(系)自建自评、学院全面评估、学校重点评估。
6.实施办法。
(1)学院要对每门实践课程指定负责人,依据《我校本科教育实验课程质量通用标准》、《我校本科教育课程设计质量通用标准》、《我校本科教育实习环节质量通用标准》进行自建自评,在建设的基础上撰写实践教学课程品质报告,准备相应的支撑材料并向学院申请评估。
(2)学院要建立相应的实践教学课程评估制度,对本学院所属实践教学课程做出评估计划,逐步推进评估,每年向教务处上报实践教学课程评估实施情况和结果,并向学校推荐参与校级评估的实践教学课程。
(3)校级实践教学课程评估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学校将重点关注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学科基础教育课程的课程设计、实习教学、近期参加和拟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所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由各学院申报和学校指定相结合,确定每年的参评实践教学课程。
四、评估结论及使用
7.评估依据标准为《我校本科教育实验课程质量通用标准》、《我校本科教育课程设计质量通用标准》、《我校本科教育实习环节质量通用标准》,对七个单项指标分别给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三种:
“合格”(P):英文Pass,表示达到标准要求;
“合格”(P/W):英文Pass/Weakness,表示基本达到标准的要求,但存在不足或问题亟待改进。
“不合格”(F):英文Failure,表示本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专家组向基层教学组织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报告主要对照七个单项指标,指出实践教学课程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的改进意见,以便基层教学组织对照整改。
8.评估结论分为四种:
“优秀”:通过评估,有效期3年(各项指标全部达标,且P/W项不超过2项)。
“通过”:通过评估,有效期3年(各项指标全部达标,但P/W项超过了2项)。
“不通过”:指标有“不合格”项(F)。
“未评审”:基层教学组织提供的品质报告不合格,未能反映出实践教学课程的实际情况,专家无法进行正常评价者,或有明显弄虚作假者。
9.校级评估获得“优秀”的实践教学课程,学校将给予一定数量的业绩奖励绩效(按评估当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数核算),并给予一定的实践教学课程建设费支持。另外,对于评估为“优秀”的实习教学的专业,学校将上浮一定比例专业实习经费的资助额度。
10.校级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或“未评审”的实践教学课程,应限期进行整改,两年内必须重新申请评估。重新评估仍未通过者,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调整教师、核减相应支持经费等有针对性的处理。
我校校办 2020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