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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22〕11号
关于印发《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10月17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本科生的创新创业综合能力,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规范创新创业教学活动,根据学校培养人才定位,结合创新创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取得的学分。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新创业理论和创新创业实践两部分,创新创业理论2个学分,创新创业实践2-4个学分(理、工、经、管类专业4学分,其他专业2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统筹全校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系统性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是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创新创业教育的副校长担任,教务部、创新创业学院为牵头单位,校团委、招生与就业工作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大学科技园、各学院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进行,每年5月份开展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获取途径
第六条 创新创业理论学分由创新与创业基础部开设的《创业基础》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学部开设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两门课程承担,各1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由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获得,也可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学术论文、专利授权、自主创业实践活动获得。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是指全面提升学生综合创新创业能力的实践动手项目,实施的主体为各类实践平台。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实施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在学生二年级结束后,利用暑假小学期完成,计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4月份,以各实践平台为单位向创新创业学院申报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发布。学校每年立项数量在3300项左右。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设置要结合学科特色,体现专创融合、学科交叉,鼓励科研项目子课题参与申报。项目要附带说明、功能描述、技术要求、工艺要求及考核指标等,尤其要明确结题的形式(一般为实物,也可结合专业特点,提出明确要求),便于学生选题。
第十二条 每位教师最多可指导10组学生,但指导项目要有差异化。鼓励教师以团队的形式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自由组队,也可在教师指导下组队,每队不超过3人,每名学生只能参加1个团队。
第十四条 学生团队与指导教师(或团队)通过双向选择并最终确定。每年6月底,由创新创业学院公布选题结果。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在保证项目总体完成的前提下,每位学生必须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在答辩时,每位学生均需要展示自己完成的工作,并接受提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实践平台对项目整体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统一成立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及组数,设置若干答辩组。答辩组根据学生项目完成及答辩情况,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上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生在下一轮补修。
第四章 其他实践活动实施
第十九条 其他可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实践活动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学术论文、专利授权、自主创业实践活动,以上活动学生大学四年均可参与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每年12月份组织各学院申报,4-5月份确定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的名单并向全校公布,第二年的5-6月份组织结题答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由各承担竞赛的学院或组织团队根据大赛组委会的安排,组织学生参加比赛。
第二十二条 发表学术论文、专利授权由学生自行参与,由所在学院认定后,在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业活动是学生或学生团队自发的创业活动,并进行工商注册,有实质的公司营收,由大学科技园认定后,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五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理论课程
课程名称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创业基础》 |
60分以上 |
1 |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
60分以上 |
1 |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学生参与并完成一个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取得创新创业实践4学分。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级别 |
排序 |
认定学分 |
备注 |
国家级或省级优秀 |
项目主持人 |
8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立项并顺利结题后可认定。 |
成员 |
4 |
省级或校级优秀 |
项目主持人 |
4 |
成员 |
2 |
校级、院级 |
校级项目主持人 |
2 |
校、院级其他成员 |
1 |
第二十七条 学科竞赛
类别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备注 |
超级、一级竞赛 |
国家级获奖全体成员及省级一等奖负责人 |
8 |
1.竞赛级别以学校每年发布的学科竞赛目录为准。 2.对于不设定团队负责人的竞赛,参赛队员统一按照成员标准进行学分认定。 3.超级竞赛国家级获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级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其他竞赛人数不超过5人或以组委会要求为准。 4.同一学生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竞赛按最高值核定学分。 |
省级一等奖其他成员 |
4 |
其他竞赛 |
国家级一、二等奖全体成员及三等奖负责人 |
8 |
国家级三等奖其他成员及省级一等奖负责人 |
4 |
第二十八条 学术论文
级别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备注 |
一类论文(我校学术论文目录T、A、B类论文) |
第一作者 |
8 |
1.第一作者单位应为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成果方可视为学生成果。 2.教师若为作者之一,不计入作者排名,第四作者以后不计学分。 3.论文须与本专业相关,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
第二至四作者 |
4 |
其他论文(我校学术论文目录C、D类论文) |
第一作者 |
4 |
第二至四作者 |
2 |
第二十九条 授权专利
类别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备注 |
发明专利授权 |
第一发明人 |
8 |
第一发明(负责)人单位应为我校,学生为第一发明(负责)人的专利授权方可视为学生专利成果。 |
其他主要发明人 |
4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第一负责人 |
2 |
其他主要负责人 |
1 |
第三十条 自主创业活动
类别 |
认定标准 |
认定学分 |
备注 |
学生创业项目已创办企业,运行状态良好,且有实质的营收。 |
法人 |
8 |
创业项目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日期在1年以上,且学生为企业法人,参与创业的项目成员有5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社保证明方可认定。 |
其他主要成员 |
4 |
第六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学分由相关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务系统报送;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学分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学分由各学院初审,创新创业学院复审;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学分由各学院认定,自主创业活动学分由大学科技园认定,学院或相关部门保存认定原始材料,并向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原则:学生获得的不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加。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将成绩直接录入教务系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在实施结束后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其他实践活动,每年5月份由学生登录“我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相关部门及学院初审,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复审,并在系统中实时记录。在学生的第八学期,统一生成最终的创新创业成绩单,并录入教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关于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组的通知》(校发[20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级学生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我校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