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我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依据《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现将我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1、领导组:
组长:宋文爱
副组长:刘彬
成员:高宏图、李众(院党委纪检委员)、杨秋翔
2、复试工作组
第一组
组长:宋文爱
成员:李众、马巧梅、陈够喜、李瑞红、杨剑
秘书:洪军
地点:美高梅电子娱乐游戏app一层122室
第二组
组长:杨秋翔
成员:尹四清、刘爽英、李华玲、赵利辉、张静
秘书:蔡兴旺
地点:美高梅电子娱乐游戏app二层217室
二、实施办法
1、复试工作由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复试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2、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复试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进行(研招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为首选方案,同时辅以腾讯会议作为备选方案)。请考生确保各自复试网络顺畅、稳定。如确实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及时与院科研科联系。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考生端地址:https://bm.chsi.com.cn/ycms/stu/,考生使用学信网个人账号登录。操作手册网址:https://bm.chsi.com.cn/ycms/kssysm/。考生还须下载“腾讯会议”客户端并进行注册。网络远程复试详细要求见《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指南(考生版)》。
3、复试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参加考试的老师,不得参加学院复试工作组;
4、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5、其它有关复试事宜请与科研科联系,电话:0351-3924595。
三、复试安排
1、复试内容
复试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外国语(含听力、口语)、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均采用网络面试方式进行,复试考生答题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复试时间
日期 |
时间 |
考核内容 |
3月25日 |
15:00之前 |
资格审查 |
3月26日 |
8:00开始 |
综合面试 |
注:一志愿考生按照上述时间进行复试,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3、复试要求
(1)考生自备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外接高清摄像头+耳麦)、智能手机进行考试。提前下载安装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软件和腾讯会议客户端软件,测试系统环境。笔记本置于考生正前方,手机位于考生后方,采用双机位模式。
(2)复试考生使用学信网账号登录系统进行实人验证。
(3)资格审查内容:准考证、身份证、《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情况表》、学历学位证书(非应届本科生)或学生证(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告知书(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填写),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相关表格,规定时间内上传到远程面试系统,证件不齐者不予复试。
(4)考生缴费:考生复试费每生每场120元,采取网络方式缴纳。
(5)考生调试好复试设备,按照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规定考场,等待考场助理呼叫,进入线上考场进行远程面试。面试时不允许查阅资料,一经发现,立刻取消面试资格;后期复查录像发现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录取资格。
(6)考生首先用英文进行自我介绍;然后抽取试卷(含软件工程综合、英语翻译),当场作答;最后进入综合素质问答环节。
(7)复试结束,经考场组长同意后,退出线上考场。
4、成绩评定原则
(1)复试成绩最终换算成百分制;
(2)初试综合成绩=国家统考科目百分制成绩80%+自命题科目百分制成绩20%;复试成绩=外国语20%+专业知识40%+综合能力40%;
(3)综合成绩=初试综合成绩70%+复试成绩30%。
四、调剂工作
1、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硕缺额情况,原则上只招收软件工程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电子信息类(软件工程)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考生调剂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初试成绩达到A类地区国家分数线基本要求;
(2)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与软件工程专业相同或相近;
3、根据缺额及报名情况择优发放复试通知;
4、对于非全日制考生,只接收集中授课的定向生调剂。
5、全部考生统一参加网络远程复试,不接受没有参加网络远程复试的考生。
6、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试复议
研究生院接收考生对复试成绩的申诉与投诉。
考生可以在复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4小时内向研究生院申诉和投诉。对申诉和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复议。原则上在3日内向考生反馈复议结果。
六、录取工作
1、我校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
2、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依据差额复试的原则,由综合成绩排序决定拟录取名单;
4、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复试成绩,上报校复试领导小组;
5、未尽事宜依据学校录取政策执行。
七、其他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研究生院招生工作要求执行;
2、复试资格审查材料需在入学后将原件提交学院;
3、新生入学时,研究生院将对录取的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