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各党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闫晟等91名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团组织推优和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各支委会讨论,确定闫晟等91名同志为发展对象。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其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从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可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其在理想信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时,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我院党委将对反映人和反映问题严格保密,对所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联系电话:0351-39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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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